1.依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和经营,独立开展业务;
2.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(含1年),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;
3.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、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,当年新发生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额占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总额的70%以上;
4.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年初净资产的10%;
5.当年新发生融资担保业务额达净资产的1倍(含)以上,并不低于1亿元;
6.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3%,平均年化担保费率=∑每笔融资担保业务担保费收入/∑每笔融资担保业务年化担保额。年化担保额=融资担保额×实际担保天数/365。
7.内部管理制度健全,运作规范,按规定提取准备金;
8.接受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管理,按要求报送业务情况
1.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申请书(封面,自制)
2.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申请及审核意见表(附件2)
3.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(附件3)
4.担保机构申请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报告原件
5.经协作银行盖章确认的担保机构2017年融资担保业务情况汇总表原件(附件4)
6.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机构2017年审计报告(复印件:包括资产负债表、现金流量表、利润表等)
7.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原件
8.担保机构2017年完税汇总表和当地税务机关盖章确认的完税(免税)证明原件
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融资与合作处 联系电话:51917615/85912662
青岛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:85855859